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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商标“撞脸”地名,为什么还能注册成功?

  • 作者:sfcs
  • 来源:互联网
  • 浏览:100
  • 2020-05-25 17:07:15

众所周知,地名一般是不能用做商标来使用的。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众所周知,地名一般是不能用做商标来使用的。因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然而,近日有一个商标“撞脸”地名,还注册成功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宝安全】是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宝安区】是深圳市的一个下辖区。【宝安全】商标“撞脸”深圳市【宝安区】,竟然注册成功了!
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
因为“宝安全”的宝安二字在前,商标局驳回了北京国通创安的申请。
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含有的“宝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宝安全”中包含的“宝安”为深圳市下辖区,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诉争商标为臆造词,结合其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以及我国公众一般识读习惯,通常会将“安全”一词作整体理解,因此诉争商标更易被识别为“宝+安全”,而非“宝安+全”,具有商标法所要求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因此,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万万没想到,“宝安全”商标与深圳“宝安区”如此类似,竟然能够注册成功!
企业注册商标时均需注意的两点事项
一、勇敢,大胆地进行商标注册
即便面对商标局驳回,也要敢于尝试,说不定就能申诉成功。事实上,每年复审成功的商标不在少数,当然恶意抢注、傍名的商标申请行为除外~

二、用心对待,遵守商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前进行检索
在注册商标时,从商标起名到商标查询,再到商标注册成功,每一步企业都应该尽心对待。比如商标申请前的检索,其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提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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