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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域名注册引发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分类:域名资讯 编辑:互联网观察 浏览量:310
2020-11-24 16:09:51
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相关权利人对虚拟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司法领域与域名相关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域名是用于在Internet上标识和定位计算机的分层字符标识符。它用于识别计算机用户。它具有代表注册人或用户的商标的作用。

许多人不熟悉域名的定义。实际上,它是公众所知道的“网站”的一部分。例如,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城创网络有限公司关于网络域名所有权和侵权纠纷的案件,由厦门城创网络有限公司建立的网站,是www.pingannk.cn。域名是pingannk.cn。可以说域名是网站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唯一的。登录网站时,只需输入域名即可进入相应的网站。

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恶意注册以及与他人先前注册的商标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商标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文从域名商标侵权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相关先例讨论其确定。

1.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审理域名争议案件,应当认定被告的域名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要求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翻译或音译;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3)被告没有域名或者域名主体的权利,也没有正当理由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4)被告人有恶意意图进行域名注册和使用。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判例出发,在确定域名注册侵权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注册域名和先前商标的身份或相似性,以及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性,而且必须考虑其主观恶意。 

1.确定注册域名和先前商标之间的同一性或相似性。商标法意义上的“相似”要求:商标的形状,图案,字母和组成相似(包括注册商标的模仿或变形),并且很容易引起公众混淆或误解商标来源产品或服务。也就是说,有关公众的误解也是判断的标准之一。如果有关公众仅仅通过普遍关注就可以对它们进行区分,而不会引起误解和混乱,那么它们将被视为“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该法律强调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确定“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与以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立法者可以考虑商标的基本功能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结合驰名商标的流行性和削弱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相关信息的判断。

例如,在郑佳和ZIPPO案中,温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江温知初字第145号判决书中判定“商标相似性”部分的理由是:“'zipp0'是人为的单词“ ZIPP0”的注册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可以认为“ zipp0”在复合词“ zipp0light”中起着核心作用,并具有重大影响。总而言之,可以确定诸如“ zipp0light”,“ ZIPP0”和“ ZipLight”在商标法方面具有相似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所涉及的域名与“ ZIPP0”和“ ZipLight”。如果“ Zippo”是一个不知名的商标,则域名的核心词可能会有所变化。

又如,在全友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与刘志良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闽三中字第1号判决中确认。 :“关于全友卫浴的注册问题,'china-quanyou.cn'的域名及其在网站上的经营是否侵犯了全友家具商标的专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全友家具”的若干解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判法》第1条第(3)款规定,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词作为域名进行注册,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属于《商标法》第5条第(5)款,该行为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鉴于本案已达到知名度,全友卫浴的域名与商标的拼音部分完全相同,而与商标的拼音部分基本相同。此外,全友卫浴申请了上述域名的注册,用于与该案所涉及的商标所使用的家具产品有一定关系的卫浴产品的促销和销售,并标有“全友全友卫浴”字样。网站上的“世界绿色所有朋友”徽标,易于关联。公众错误地认为该网站和通过该网站出售的产品起源于全友家具或与全友家具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全友家具的专有权。商标。”

2.确定没有正当理由注册和使用域名。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识别商品来源。在实践中,通常会根据诸如注册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业务类型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及受众重叠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域名注册和使用是否有正当理由。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法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中确认:“如果公司名称本身的注册使用不当,例如不当注册具有较高声誉的另一个人的先前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称,如果是企业名称,即使标准用法仍然足以引起市场混乱,也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如果企业名称使用不当,则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如果有关公众误解,是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

3.恶意判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举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注册他人的著名商标为域名;

(2)为商业目的注册或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故意引起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网站的混淆,并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网站;

(3)提出以其他高价出售,出租或者转让域名的,以获取非法利益;

(4)注册域名后,他不使用或不打算使用该域名,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5)还有其他恶意情况。

在判定侵权时,“诚信”与“恶意”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恶意识别的本质在于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意将域名与先前注册的商标联系在一起,即损害他人商标的利益(损害他人)或利用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注册商标为“搭便车”(利己主义)。司法判例中识别“恶意”的情况大多包含在上述法律条款所列出的情况中。

例如,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团(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2019)浙江8601民初第963号判决中确认: “出于恶意的判断,否。第5条第二款规定,“出于商业目的进行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的网站,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网站此网站是恶意的,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美团汽车公司注册的域名meituantaxi.com与三快公司1097113商标的拼音部分相似;其次, ,因为三快公司的商标是最先注册的,所以该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运输,车辆租赁等,并享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推定。美团汽车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最后,美团汽车公司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该网站的主页上还显示了“小汽车”,“能源汽车”,“汽车共享”等部分。作为“招聘合作伙伴”(例如“北京”,“上海”和“南京”)的信息。公司简介还包括用于介绍公司业务内容的信息。总之,该法院裁定,美团汽车公司注册和使用域名meituantaxi.com侵犯了Sankuai公司1097113号商标的专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非商业目的”,在有效期内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时,在确定商标权是否受到侵犯时,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您在注册商标后没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且没有恶意涂污他人商品的声誉,则不会造成损害商标所有者商标权的后果,也不会侵犯商标专有权;但是,如果它不从事商业活动,则使用域名作为载体的行为将对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权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侵犯商标专有权。

但是,并非所有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的注册都侵犯在先权利持有人的商标专有权。

2.不被认定为侵权的情况

(1.注册但不使用。
如果有争议的域名在注册域名后并未真正投入使用,则意味着该域名尚未用于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电子商务。仅注册域名的行为不会在域名与任何产品或服务之间建立指示性的源关系,也不会导致将域名用作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源标记的可能性。与商标权的冲突,不会影响有争议商标的基本功能的实现,也不会构成对商标专有权的侵犯。

例如,对于郑佳和ZIPPO,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郑佳注册的三个域名,包括“ www.zipp0light.cn”,“ www.zipp0light.net”和“ www智宝制造公司的“ ZIPP0”和“ ZipLight”的注册商标在组成上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正当的注册理由。综合考虑郑家系列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该行为应确定为恶意行为,由于上述实际未使用郑家注册的上述三个域名,不构成对本公司的侵权。智宝制造公司的注册商标。”

(2.注册并使用,但未指向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
       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商标的专有权,其管理的主要法律后果是侵权引起的商标所有人损害,引起了相关公众的困惑。如果注册和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它们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者的产品和服务无关,则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不构成商标侵权。这实际上是对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的要求的反向延伸。

在广东工茶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龙井茶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商标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江闽中280号判决书确认:“ Gongcha Company是“ i”茶,是“ gong” gong一词的域名,与该案中的注册商标相似。尽管Gongcha Company通过该域名进行广告宣传,但它与诉讼中涉及的商标并不相同。或类似的茶或茶产品,但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的促进,因此贡茶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结论

将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与他人先前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进行注册和使用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的判定如上所述,判定不正当竞争的要素如下:经营者是否违反市场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已引起相关公众的关注。误解和抢夺商标所有人的市场利益,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无法被识别为商标侵权但可以被识别为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这表明《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从各个方向保护了知识产权,以确保知识产权所有人。创新热情和业务自由发展。作为权利持有人,您需要了解和理解法律,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保持清醒,并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域名注册人,有必要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避免相关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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